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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22-05-27 12:55:40 | 浏览次数:


			
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

民航总局令第 121 号

CCAR-276 民航总局办公厅制版
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21 号

《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》(CCAR-276)已经 2004年 5 月 24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 200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。

局长 杨元元 二○○四年七月十二日

目录

A章 总 则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 第 276.1 条 目的和依据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 第276.3条 适用范围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 第 276.5 条 定义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 第276.7条 基本要求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 第 276.9 条 例外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 第276.11条 管理机构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 第276.13条 监督检查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

B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3 第276.23条 一般原则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3 第276.25条 限制运输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3 第276.27条 禁止运输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3 第 276.29 条 豁免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3 第276.31条 航空邮件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4

C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.....................4 第 276.41 条 申请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4 第 276.43 条 受理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5 第 276.45 条 审查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5 第 276.47 条 决定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6 第 276.49 条 期限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7 第 276.51 条 许可的形式和内容 ....................7 第 276.53 条 许可的有效期 .......................7

第 276.55 条 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....................8 D章 危险品手册的要求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8 第276.57条 一般要求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8 第 276.59 条 手册的内容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9 第 276.61 条 实施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9 第276.63条 局方通知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9 E章 危险品的运输准备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0 第276.73条 一般要求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0 第276.75条 包装容器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0 第 276.77 条 标签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1 第 276.79 条 标记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1 第276.81条 标记使用的文字.....................11 F章 托运人的责任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1 第 276.91 条 人员资格要求 ......................11 第276.93条 托运要求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2 第 276.95 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.................12 第 276.97 条 使用的文字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2 G章 运营人的责任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2 第276.107条 货物收运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2 第 276.109 条 收运检查单 .......................13 第 276.111 条 装载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3 第276.113条 检查损坏或泄漏....................13 第 276.115 条 客舱或驾驶舱的装载限制 .............14 第276.117条 清除污染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4

第 276.119 条 分离和隔离 .......................14 第276.121条 危险品货物装载的固定...............15 第276.123条 仅限货机危险品的装载...............15 第 276.125 条 存储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5 第 276.127 条 文件保存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5

H章 信息的提供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6 第276.133条 向机长提供信息....................16 第 276.135 条 向机组成员提供信息与指示 ...........16 第276.137条 向旅客提供信息....................16 第 276.139 条 向托运人提供信息 ..................16 第 276.141 条 向其他人提供信息 ..................16 第 276.143 条 机长向机场当局提供信息 .............16 第 276.145 条 航空器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的信息 ......17 第 276.147 条 危险品事故或事件的信息 .............17

I章 训 练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8 第276.155条 一般要求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8 第 276.157 条 训练大纲的制订要求 ................19 第276.159条 运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训练要求..........20 第 276.161 条 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 .............21 第276.163条 训练记录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2

J章 保安要求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2 第 276.175 条 保安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2 N章 法律责任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2

第 276.301 条 局方工作人员⋯⋯⋯⋯⋯⋯⋯⋯⋯⋯⋯⋯⋯..27

第 276.303 条 托运人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2 第 276.305 条 运营人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3 第276.307条 航空邮件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4 第 276.309 条 训练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4

P章 附 则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5 第 276.329 条 施行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5 附录A 定义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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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

A章总则

第 276.1 条 目的和依据

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,保障飞行安全,根据《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和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 412 令),制定本规定。

第 276.3 条 适用范围

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航空器的运行: (a)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; (b)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。

第276.5条定义 本规定中用语的含义在附录 A 中规定。

第 276.7 条 基本要求 (a)使用民用航空器(以下简称航空器)载运危险品的运营人,

应先行取得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。 (b)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: (1)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《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

技术细则》(Doc 9284-AN/905),包括经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批 CCAR—276 — 1 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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准和公布的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(以下简称技术细则); (2)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的附加限制条件。

第276.9条例外

(a)本来可能被归类于危险品的某些物品和物质,但根据有关 适航和运行规章要求,或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 空器时,不受本规定的限制。

(b)对于航空器上载运的物质是用于替换或属于被替换的(a) 中所述物品和物质时,除技术细则允许外,应当按本规定运输。

(c)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,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特定物品 和物质不受本规定的限制。

第 276.11 条 管理机构

(a)中国民用航空总局(以下简称民航总局)对本规定 276.3 条适 用范围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;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 授权,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。

(b)局方应当根据管理权限,对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 查。

(c)局方实施监督检查,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,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财物,不得谋取其他利益。

第 276.13 条 监督检查 (a)从事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局方关于危险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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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空运输方面的监督检查,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。 (b)局方可根据本条(a)款检查的结果或任何其他证据,确定 该单位和个人是否适于继续从事相关航空运输活动;对违反本规定的

行为,按本规定 N 章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B 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

第 276.23 条 一般原则

除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规范和程序外,禁止危险品航空 运输。

第 276.25 条 限制运输

除民航总局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允许 运输的情况外,下列危险品禁止装上航空器:

(a)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物品和物质; (b)被感染的活体动物。

第 276.27 条 禁止运输

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,任 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。

第 276.29 条 豁免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民航总局可针对本规定第 276.25 条给予豁 免:

(a)情况特别紧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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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b)不适于使用其他运输方式; (c)公众利益需要。

第 276.31 条 航空邮件

(a)除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外,不得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 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。

(b)不得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。 C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

第 276.41 条 申请 (a)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

书,申请书中应当包含局方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内容。 (b)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为申请人提供咨询信息,回答申请人提 出的关于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条件的相关问题,为申请人提供

法规、规章和其他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申请文件的标准格式。 (c)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国内运营人,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

时,提交下列文件: (1)拟运输危险品的类别和运行机场的说明; (2)危险品手册;
(3)危险品训练大纲; (4)为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而进行的人员训练说明;

(5)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案; CCAR—27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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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6)符合性声明; (7)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。

(d)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外国运营人,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 时,提交下列文件:

(1) 运营人所在国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;
(2) 拟运输危险品的类别和运行机场的说明;
(3) 运营人所在国认可的危险品手册或等效文件;
(4) 运营人所在国批准的危险品训练大纲或等效文件; (5)符合本规定第 276.159 条(b)款训练要求的说明; (6)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。 (e)对于本条(d)款中所要求提交的许可、批准及豁免文件,如

使用的是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,应附带准确的中文或英文译 本。

第 276.43 条 受理

申请人按照本规定第 276.41 条的要求准备其申请文件,向民航地 区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。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 受理申请的决定。如受理申请,对后续的审查工作作出安排;如不受 理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
第 276.45 条 审查 (a) 文件审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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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的危险品训练大纲、手册和相关文 件进行详细审查,对危险品训练大纲进行初始批准,对危险品手 册予以认可。
(b)验证检查

申请人按初始批准的训练大纲进行训练,按认可的危险品手 册建立相关管理和操作程序;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训练质量和相关 程序进行验证检查,确保其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。

第 276.47 条 决定

(a)经过审定,确认申请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后,局方为申请 人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:

(1)危险品训练大纲获得局方批准,危险品手册和相关文件获得 局方的认可;

(2)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训练大纲完成训练;

(3)按危险品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、应急 方案;

(4)有能力按本规定、技术细则和危险品手册实施运行。

(b)审查不合格的,局方在作出不许可决定前,告知申请人可在 5 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;作出不许可决定后,书面告知申请人,说明理 由,并告知其进行复议和诉讼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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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76.49 条 期限 局方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申请后,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

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。需要进行专家评审时,评审 时间不计入前述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限,局方应将所需评审时间书面告 知申请人。

第 276.51 条 许可的形式和内容 局方通过颁发运行规范或批准函的形式给予危险品航空运输许

可,许可应包含下列内容: (a)说明该运营人应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,在局方批准的

运行范围内实施运行; (b)批准运输的危险品类别; (c)批准实施运行的机场; (d)许可的有效期及限制条件; (e)局方认为必需的其他项目。

第 276.53 条 许可的有效期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

的,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:
(a)运营人书面声明放弃; (b)局方撤销许可或中止该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性; (c)运营人的运行合格证被暂扣、吊销或因其他原因而失效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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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d)对于外国航空运营人,其所在国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 可失效。

第 276.55 条 许可的变更与延续

(a)危险品航空运输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,应当向民 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;符合本规定要求的,局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 手续。

(b)危险品航空运输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,应当在 许可有效期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;局方应在 许可有效期满之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;逾期未作决定的,视为 准予延续。

D 章 危险品手册的要求

第 276.57 条 一般要求 (a)运营人应制订危险品手册,并获得局方的认可; (b)危险品手册可以编入运营人运行手册或运营人操作和运输业

务的其他手册; (c)运营人应当建立和使用适当的修订系统,以保持危险品手册 的最新有效;

(d)运营人应当在工作场所方便查阅处,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 人员提供其所熟悉的文字写成的危险品手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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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76.59 条 手册的内容

危险品手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: (a)运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总政策; (b)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和职责; (c)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; (d)旅客和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限制; (e)危险品事件的报告程序; (f)托运货物和旅客行李中隐含的危险品的预防; (g)运营人使用自身航空器运输运营人物质的管理程序; (h)人员的训练;

(i)通知机长的信息; (j)应急程序; (k)其他有关安全的资料或说明。

第 276.61 条 实施

运营人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,确保运营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在履行 相关职责时,充分了解危险品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,并确保危 险品的操作和运输按照其危险品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指南实施。

第 276.63 条 局方通知

局方可通过书面通知要求运营人对危险品手册的相关内容、分发 或修订做出调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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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(民航总局令第 121 号) E 章 危险品的运输准备

第 276.73 条 一般要求

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应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包装,提交 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。

第 276.75 条 包装容器 (a)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应当使用优质包装容器,该包装容器应当

构造严密,能够防止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由于温度、湿度或压力的变 化,或由于振动而引起渗漏。

(b)包装容器应当与内装物相适宜,直接与危险品接触的包装容 器不能与该危险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其他反应。

(c)包装容器应当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材料和构造规格的要求。 (d)包装容器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测试。 (e)对用于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,应当承受技术细则中所列明的

压力而不渗漏。 (f)内包装应当进行固定或垫衬,控制其在外包装容器内的移动,

以防止在正常航空运输条件下发生破损或渗漏。垫衬和吸附材料不得 与内装物发生危险反应。

(g)包装容器应当在检查后证明其未受腐蚀或其他损坏时,方可 再次使用。当包装容器再次使用时,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随后 装入的物品受到污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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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h)如由于先前内装物的性质,未经彻底清洗的空包装容器可能 造成危害时,应当将其严密封闭,并按其构成危害的情况加以处理。

(i)包装件外部不得粘附构成危害数量的危险物质。 第 276.77 条 标签

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,危险品包装件应当贴上适当的标签,并 且符合技术细则的规定。

第 276.79 条 标记 (a)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,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应当标明货物的

运输专用名称。如有指定的联合国编号,则需标明此联合国编号以及 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应标记。

(b)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,每一按照技术细则的规格制作的包 装容器,应当按照技术细则中有关的规定予以标明;不符合技术细则 中有关包装规格的包装容器,不得在其上标明包装容器规格的标记。

第 276.81 条 标记使用的文字 国际运输时,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,包装上的标记应加用英文。

F 章 托运人的责任

第 276.91 条 人员资格要求

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有办理托运手续和签署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的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训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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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76.93 条 托运要求 (a)将危险品的包装件或合成包装件提交航空运输前,应当按照

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规定,保证该危险品不是航空运输禁运的危险 品,并正确地进行分类、包装、加标记、贴标签、提交正确填制的危 险品航空运输文件。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。

(b)托运国家法律、法规限制运输的危险品,应当提供相应主管 部门的有效证明。

第 276.95 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(a)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,凡将危险品提交航空运输的人应当

向运营人提供正确填写并签字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,文件中须包括 技术细则所要求的内容。

(b)运输文件中应当有危险品托运人的签字声明,完整准确地列 明交运的危险品货物的运输专用名称,表明危险品是按照技术细则的 规定进行分类、包装、加标记和贴标签,并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。

第 276.97 条 使用的文字 国际运输时,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,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应加

用英文。

G 章 运营人的责任 第 276.107 条 货物收运

(a)运营人应当制订检查措施防止普通货物中隐含危险品。 CCAR—276 — 12 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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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b)运营人接收危险品进行航空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 (1)除技术细则另有要求外,附有完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; (2)按照技术细则的接收程序对包装件、合成包装件或盛装危险

品的专用货箱进行过检查; (3)确认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由托运人签字,并且签字人已按本

规定的要求训练合格。

第 276.109 条 收运检查单 运营人应制订和使用收运检查单以协助遵守第 276.107 条的规定。

第 276.111 条 装载 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和合成包装件以及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

箱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装载。 第 276.113 条 检查损坏或泄漏

(a)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、合成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 货箱在装上航空器或装入集装器之前,应当检查是否有泄漏和破损的 迹象。泄漏或破损的包装件、合成包装件或专用货箱不得装上航空器。

(b) 集装器未经检查并经证实其内装危险品无泄漏或无破损迹象 之前不得装上航空器。

(c)装上航空器的危险品的任何包装件如出现破损或泄漏,运营 人应将此包装件从航空器上卸下,或安排由有关当局或机构卸下。在 此之后应当保证该交运货物的其余部分状况良好并符合航空运输,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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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证其他包装件未受污染。 (d)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、合成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

货箱在卸下航空器或集装器时,应当检查是否有破损或泄漏的迹象。 如发现破损或泄漏的迹象,则应当对航空器或集装器装载危险品的部 位进行破损或污染的检查。

第 276.115 条 客舱或驾驶舱的装载限制

除技术细则规定允许的情况之外,危险品不得装载在驾驶舱或有 旅客乘坐的航空器客舱内。

第 276.117 条 清除污染
(a) 当在航空器上发现由于危险品泄漏或破损造成任何有害污染

时,应当立即进行清除。 (b)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的航空器应当立即停止使用,在任何可

接触表面上的辐射程度和非固着污染未符合技术细则规定的数值之 前,不得重新使用。

第 276.119 条 分离和隔离 (a)装有性质不相容危险品的包装件,不得在航空器上相邻放置

或装在发生泄漏时可相互产生作用的位置上。
(b)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件应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装载在

航空器上。
(c) 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装载在航空器上时,应按照技术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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则的规定将其与人员、活动物和未冲洗的胶卷分隔开。 

第 276.121 条 危险品货物装载的固定

当符合本规定的危险品装上航空器时,运营人应当保护危险品不 受损坏,应当将这些物品在航空器上加以固定以免在飞行中出现任何 移动而改变包装件的指定方向。对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,应当充 分固定以保证在任何时候都符合第 276.119 条(c)款规定的间隔要求。

第 276.123 条 仅限货机危险品的装载

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,标有“仅限货机”标签的危险品包装件, 其装载应当使机组人员或其他经授权的人员在飞行中能够看到和对 其进行处理,并且在体积和重量允许的条件下将它与其他货物分开。

第 276.125 条 存储 运营人应确保收运危险品的存储符合下列要求:

(a)国家法律、法规对相关危险品存储的要求; (b)技术细则中有关危险品存储、分离与隔离的要求。 第 276.127 条 文件保存

运营人应在载运危险品的飞行终止后,将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 关文件保存十二个月以上。上述文件至少包括收运检查单、危险品航 空运输文件、航空货运单和机长通知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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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 章 信息的提供

第 276.133 条 向机长提供信息

装运危险品的航空器的运营人应当在航空器起飞前尽早向机长 提供技术细则中规定的书面信息。

第 276.135 条 向机组成员提供信息与指示

运营人应当在运行手册中提供信息,使机组成员能履行其对危险 品航空运输的职责,同时应当提供在出现涉及危险品的紧急情况时应 采取行动的指南。

第 276.137 条 向旅客提供信息

运营人及机场当局应向旅客提供足够信息,告知有关技术细则规 定禁止旅客带上航空器的危险品种类。

第 276.139 条 向托运人提供信息

 在货物收运处,运营人及机场当局应当向托运人提供足够信息,
告知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要求和法律责任。 

第 276.141 条 向其他人提供信息

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运营人、托运人或机场当局等其他机构 应当向其人员提供信息,使其能履行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职责, 同时应当提供在出现涉及危险品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行动的指南。

第 276.143 条 机长向机场当局提供信息 如果在飞行中发生紧急情况,如情况许可,机长应当按照技术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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则的规定尽快将机上载有危险品的信息通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,
以便通知机场当局。 

第 276.145 条 航空器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的信息 (a)载运危险品货物的航空器发生事故,运营人应当尽快将机上 危险品的信息提供给处理机载危险品的应急服务机构,该信息应与向

机长提供的书面资料相同。
(b) 载运危险品货物的航空器发生事故征候,如有要求,运营人应

尽快将机上危险品的信息提供给处理机载危险品的应急服务机构,该 信息应与向机长提供的书面资料相同。

第 276.147 条 危险品事故或事件的信息 (a)运营人应向局方和事故或事件发生地所在国报告任何危险品

事故或事件。 (b)初始报告可以用各种方式进行,但所有情况下都应尽快完成一

份书面报告。
(c)若适用,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 (1)事故或事件发生日期; (2)事故或事件发生的地点、航班号和飞行日期; (3)有关货物的描述及货运单、邮袋、行李标签和机票等的号码; (4)已知的运输专用名称(包括技术名称)和联合国编号; (5)类别或项别以及次要危险性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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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6)包装的类型和包装的规格标记; (7)涉及数量; (8)发货人或旅客的姓名和地址; (9)事故或事件的其他详细情况; (10)事故或事件的可疑原因; (11)采取的措施; (12)书面报告之前的其他报告情况; (13)报告人的姓名、职务、地址和联系电话。 (d)相关文件的副本与照片应附在书面报告上。

I章训练

第 276.155 条 一般要求 (a)无论运营人是否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

件,都应保证第 276.159 条中相关类别的人员训练合格。运营人应当: (1)制订符合技术细则要求的训练大纲,并按训练大纲进行训练;

该训练大纲:
(i)对于国内运营人,应符合本规定第 276.157 条的要求并获得局方

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; (ii)对于外国运营人,应获得局方的认可。

(2)根据训练大纲要求,提供实施训练所需的教材和考试题等资

料,并使其保持现行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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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提供合适的足够的教员,以实施所要求的训练。

(b)危险品的托运人,包括包装人员和托运人的代理人应确保其 人员按技术细则的要求训练合格。

(c)下列机构应确保其人员按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训练合格:

(1)代表运营人对货物进行接收、操作、装载、卸载、搬运或其 他操作的代理机构;

(2)驻地在机场,代表运营人从事旅客作业的代理机构; (3)驻地不在机场,代表运营人办理旅客乘机手续的代理机构; (4)运营人以外参与货物操作的机构; (5)机场当局对货物、邮件、旅客及其行李进行安全检查的机构。 (d)为保证知识更新,应在二十四个日历月内完成复训;在要求

进行训练的那个日历月之前一个或之后一个的日历月中完成了复训 的人员,都被视为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中完成了训练。

(e)负责每一段训练的每个教员或主管人员,在完成这些训练后, 应当对被训练人员的知识水平做出合格证明。这种合格证明应当作为 该人员训练记录的一部分。

第 276.157 条 训练大纲的制订要求

(a)训练大纲应根据各类人员的职责需要来制订,并且符合技 术细则的要求。

(b)每种训练大纲应包括初始训练和定期复训两个类别,其中 CCAR—276 — 19 —

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(民航总局令第 121 号)

包含课程设置和考试要求。每一课程设置中应当列明所训练的内容、
计划小时数和考试的相关要求等。 

(c)每种训练大纲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 (1)受训人员的进入条件及训练后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; (2)将使用的训练机构、设施、设备的清单;

(3)所使用的教员的资格要求; (4)若适用,运营人危险品手册的使用要求; (5)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。

第 276.159 条 运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训练要求 (a)除本条(b)款的规定外,下列各类人员未按经局方批准的危

险品训练大纲进行训练或训练不合格,运营人不得安排其从事相关工 作,该人员也不得接受运营人安排的相关工作:

(1)运营人及其代理人的危险品收运人员;

(2)运营人及其代理人从事货物及行李地面操作、存储及装载的 人员;

(3)旅客作业人员和负责对货物、邮件、旅客及其行李进行安全 检查的人员;

(4)飞行机组和配载员; (5)飞行机组以外的其他机组成员; (6)运营人及其代理人除第(1)项以外的货物收运人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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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b)外国运营人应确保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空运输活 动的上述人员按下列要求训练合格:

(1)运营人所在国批准的训练大纲;或 (2)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。 (c)按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训练合格的人员,可为不同运营人代

理(a)款中同一类别人员的工作,但运营人应确保其符合以下条件: (1)在同等职责范围内,其训练水平足以胜任指定的工作; (2)遵守运营人危险品手册要求。

第 276.161 条 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 (a)申请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时,运营人或相

关机构应当向局方提交按本规定第 276.157 条制订或修订的训练大 纲,并提供局方要求的有关资料。

(b)对于符合本章要求的训练大纲或其修订,局方以书面形式发出 初始批准,运营人或相关机构即可依照该大纲进行训练。在训练中局 方对该训练大纲的训练效果做出评估,指出应当予以纠正的缺陷。

(c)运营人或相关机构按照初始批准的训练大纲所进行的训练,能 使每个受训人员获得充分的训练,完成其指定任务的,局方可为其颁 发该训练大纲或其修订的最终批准。

(d)当局方认为,为了使已经获得最终批准的训练大纲继续保持良 好训练效果,应当对其作某些修订时,则运营人或相关机构在接到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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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的通知之后,应当对大纲进行相应的修改。运营人或相关机构在接 到这种通知后三十日之内,可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。在对重新 考虑的请求未做出决定的期间,该通知暂停生效。

第 276.163 条 训练记录

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训练的人员应将训练记录保存三年,并随时供 局方查阅。

J章保安要求

第 276.175 条 保安 危险品托运人、运营人和涉及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其他人员应遵守

国家对危险品的保安规定,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险品被盗或不正当 使用而使人员或财产受到危害。

N章法律责任

第276.301条 局方工作人员

局方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关于办理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,对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,或者对符合规定 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,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。

在办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、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,索取、收 CCAR—276 — 22 —

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(民航总局令第 121 号)

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 不构成犯罪的,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

第 276.303 条 托运人 (a)托运人违反本规定,交运危险品有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

局方责令改正,并可处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: (1)未按规定对危险品进行妥善包装; (2)未作相应分类、标记、标签,或者所作分类、标记、标签内

容错误; (3)未填制、未如实填制或者未正确填制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。 (b)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将危险品匿报、谎报为

普通货物托运,由局方责令改正,并可处以警告和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。

(c)托运人有(b)款所述行为,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的有关规 定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 276.305 条 运营人 (a)运营人违反本规定,未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,擅自从事

危险品航空运输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第一百九十四 条规定,由局方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。

(b)运营人有(a)款行为,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,没收违法所得, 判处罚金;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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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 (c)运营人违反本规定,收运危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局方

责令改正,可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,暂扣运营人危 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一至六个月;情节严重的,可吊销运营人危险品航 空运输许可:

(1)不认真检查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及相应有效证明造成误收、 误运;

(2)未按规定收运、储存、装载和检查危险品包装件、合成包 装件和专用货箱;

(3)不按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文件; (4)不按规定进行事故和事件报告; (5)不按规定保留相关文件。
第 276.307 条 航空邮件

违反本规定,航空邮寄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,或者将危 险品匿报、谎报为普通物品航空邮寄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 276.309 条 训练
(a)运营人、托运人或第 276.155 条(c)款要求的相关机构不按

规定对其人员进行危险品训练或者训练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,由局方 责令改正,并可处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(b)任何人员违反本规定训练要求从事相关航空运输活动的,由 CCAR—276 — 24 —

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(民航总局令第 121 号) 局方处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的罚款。

P章附则

第 276.329 条 施行 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。民航总局1996年2月27日发布

的《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》同时废止。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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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

(民航总局令第 121 号)

附录A 定义

下列术语在本规定中使用时具有如下含义: 危险品:能对健康、安全、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,并在技术细则的危 险品清单中列明和根据技术细则进行分类的物品或物质。 技术细则:是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《危险品航空安 全运输技术细则》(Doc 9284-AN/905)的文件,包括经国际民用航空 组织理事会决定批准和公布的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。 运营人:从事或提供航空器运行的人、组织或企业。 局方:指民航总局、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。 境内运行:本规定所指的境内运行包括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起飞、着陆和飞越的运行。 货机:除客机以外载运物品或物质的任何航空器。

客机: 除机组成员以及其他执勤的运营人雇员、国家有关当局授权 的代表或托运货物或其他货物的押运人外,载运任何人员的航空器。 托运货物:运营人一次从一个地址、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运往一个目 的地地址交付给一个收货人的作为一批中的一件或多件的危险品包 装件。

机长: 由运营人或通用航空的所有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

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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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(民航总局令第 121 号)

机组成员:由运营人指定在飞行值勤期内在航空器上执行勤务的人 员。
飞行机组成员 :在飞行值勤期内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要责任并持有 执照的机组成员。 危险品事故: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,造成致命或严重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失的事故。 危险品事件:不同于危险品事故,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,不一 定发生在航空器上,但造成人员受伤、财产损失、起火、破损、溢出、 液体或放射性物质渗漏或包装未能保持完好的其他情况。任何与危险 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机上人员的事件也视为危险品 事件。

例外: 本规定对危险品的某一具体项目免除对其通常所适用的要 求的规定。
豁免: 民航总局给予免受本规定约束的许可。
不相容 :对如果将其混合将会导致危险地释放热量或气体或产生腐 蚀性物质的危险品性质的描述。 运营人物质(COMAT):运营人拥有或使用的物质。

包装件: 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,包括包装和准备运输的内装物。 合成包装件(overpack) :为便于作业和装载,一托运人将一个或多 个包装件放入一个封闭物之中组成一个作业单元,此定义不包括集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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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(民航总局令第 121 号)

器。

集装器 (unit load device):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、航空器集装箱、 带网的航空器集装板或带网和棚的航空器集装板。 包装容器:具有容纳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材料。对于放射性 物质,见技术细则第 2 部分 7.2 段。

重伤: 人在事故中受伤并:
(a)自受伤之日起 7 天内需住院 48 小时以上;或 (b)造成任何骨折(手指、足趾或鼻部的简单骨折除外);或 (c)裂伤引起严重出血,神经、肌肉或腱的损伤;或 (d)涉及内脏器官损伤;或
(e)二度或三度烧伤或影响全身面积 5%以上的烧伤;或 (f)经核实曾暴露于感染性物质或有害的辐射。
始发国: 货物最初在该国领土内装上航空器的国家。
运营人国家: 运营人在该国有主要的业务场所,或者,如无此业务 场所,有永久性居住地的国家。
联合国编号: 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用于识别一种物质或 一组特定的物质所指定的四位数字编码。 地面操作代理人:指代表运营人接收、操作、装卸、转运或以其他方 式参与货物、旅客或行李作业服务的人。 配载员:就危险品而言,是指运营人所任命的负责以下一种或者多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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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(民航总局令第 121 号)

职责的人员:
(a)指明危险品应当装在航空器上的位置; (b)指明危险品与其他危险品、其他货物或者旅客在航空器上的必 要间隔;
(c)准备供机长使用的信息; (d)为机长提供危险品应急反应信息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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